2024年浙江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系统第二次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公告

2024-05-09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2024年浙江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系统第二次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24年5月15日9:00—2024年5月21日16:00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24年浙江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系统第二次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公告

  为了适应海曙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快速发展,优化专业技术人才结构,合理配置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开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23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要求等(详见附件1);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海曙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不得报考;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注册与报名

  报考人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具体如下:

  1.网络报名

  时间:2024年5月15日9:00—2024年5月21日16:00。

  报考人员登录宁波市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s://bm.nbrc.com.cn/),选择进入“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系统2024年第二次公开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仔细阅读相关公告信息后,按要求输入个人信息,严格按照招聘所设条件选择岗位进行报名,每位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2.资格初审

  时间:2024年5月22日9:00—5月23日16:00。

  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岗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24年5月24日9:00—5月24日16:00。

  已报名人员登录宁波市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s://bm.nbrc.com.cn/),选择“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系统2024年第二次公开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栏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二次资格初审。

  4.缴费确认

  时间:2024年5月25日9:00—5月28日16:00。

  通过资格初审后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宁波市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s://bm.nbrc.com.cn/),进行缴费确认。未按规定时限缴费确认的,视作自动放弃报考(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确认完成才算报名成功)。缴费标准:50元/科(浙价费〔2018〕21号)。

  本次招聘岗位符合条件的缴费人数与招聘岗位指标数之比不足3∶1的,则相应取消该岗位招聘指标。取消的招聘指标将在海曙区卫生健康局网上予以公布。

  拟取消岗位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若符合其他招聘岗位要求的,可在公布取消指标之日(含)起1个工作日内向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改报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改报申请的视作放弃改报。因指标取消且无法改报或放弃改报的人员将统一退还报名费。

  (二)考试

  考试形式:根据开考条件采取“笔试+面试”或“直接面试”的形式。笔试、面试均委托具有考试命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命题。

  1.笔试。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2.资格复审。进入面试环节的人员需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表(附件2)、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规培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应届生在读证明、学籍证明和规培证明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通过人员,进入面试环节。

  3.面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定。请及时关注网站公告并保持通讯畅通。

  笔试、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作放弃,不再进入之后的程序。

  4.具体流程:

 
 
  (三)体检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参照2024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相关办法和标准执行。体检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四)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开展组织考察,考察参照2024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办法执行。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向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申请。考察还须审核报考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定为考察不合格。考察结果为“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淘汰。

  在体检和考察阶段因放弃或结果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对拟聘用人员在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曙区卫生健康局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不按时签订聘用合同,或不能按时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前放弃聘用的,均在报考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予以递补,重新进行体检和考察。

  四、其他事项

  1.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高校、公立医院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8〕33号)文件规定,明确海曙区人民医院、海曙区中医医院招录人员的岗位身份为报备员额。

  2.符合相关条件的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同期毕业并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国(境)外留学归国(境)人员,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应届毕业生就业待遇的其他情形人员,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应聘。

  3.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学历(学位)证书(社会人员)、工作经历、户籍、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等取得时间的计算统一截至2024年5月7日(含)。以2024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录用)。

  4.以2024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须在2024年9月30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录用,对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4年12月31日前);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归国(境)人员可等同于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时仍未毕业的可凭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报名,但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录用),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

  上述招聘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聘用。

  5.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6.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境外)脱产就读的人员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8.按照《关于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77号)规定,对有与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负责人)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报考人员参加领导干部任职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逐级落实事前报备制度。

  9.报考人员在选拔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人力社保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5号令)处理。

  10.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11.聘用人员在招聘单位服务期限从聘用之日起计算,不少于5年(不含进修时间)。

  有关招聘信息可登录海曙区卫生健康局(http://www.haishu.gov.cn/col/col1229100274/index.html)查询,咨询电话:0574-89297730(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海曙区纪委海曙区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4-89188423。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7日

  文章来源:http://www.haishu.gov.cn/art/2024/5/7/art_1229100118_58995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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