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温州市苍南县面向全国引进紧缺类中高级医疗卫生人才公告

2022-11-29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2022年温州市苍南县面向全国引进紧缺类中高级医疗卫生人才公告已发布,计划招聘19人,报名时间: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5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2022年下半年温州市苍南县各医共体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面向全国引进紧缺类中高级医疗卫生人才公告

    为打造浙南闽东北医疗服务中心,成功推进浙江省基层卫生健康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浙江省中医药综合改革先行县创建,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浙江美丽南大门”人才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苍南县引进和培育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苍委人办〔2021〕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2022年下半年苍南县各医共体总院及其他卫生健康单位面向全国引进紧缺类中高级医疗卫生人才1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引进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及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引进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引进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引进单位、岗位及要求

    (一)引进单位、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2022年下半年温州市苍南县各医共体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面向全国引进紧缺类中高级医疗卫生人才需求表》(附件1)。

    (二)资格条件中涉及时间起止问题和证书证件(明)取得时间的,计算时间均统一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

    1、现役军人、我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5、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引进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

    三、引进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评审、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受理

    本次人才引进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材料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

    1、报名时间: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5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2、凡符合引进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向各引进单位组织人事科提交报名材料。报名时需提交《2022年下半年温州市苍南县各医共体总院及其他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面向全国引进紧缺类中高级医疗卫生人才报名表》(附件2)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现场报名的,需提交上述报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报名的,需提交上述报名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在面试时提交。

    3、现场报名、材料邮寄或电子邮件寄(发)地址:

    苍南县人民医院组织人事科: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2288号,邮编:325800;电子邮箱:cnxrmyyrsk409@163.com ;联系电话:0577-64810029。

    苍南县中医院组织人事科: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487号,邮编:325800;电子邮箱:cnxzyyrsk@163.com ;联系电话:0577-59892008。

    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组织人事科: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文鑫路188号,邮编:325804;电子邮箱:csyrsk9021@126.com;联系电话:0577-59959021。

    苍南县妇幼保健院组织人事科: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216号,邮编:325800;电子邮箱:CNFBY2022@163.com;联系电话:0577-64784622。

    苍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惠达路与渎浦路交叉口,邮编:325800;电子邮箱:327217976@qq.com;联系电话:13958790788。

    (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与报名同步进行,引进单位根据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前的实际操作评估后,报苍南县卫生健康局和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最终确定进入面试对象。实际操作评估时间由引进单位与应聘人员沟通后自行确定。

    (三)面试评审

    1、中共苍南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苍南县卫生健康局组织面试评审工作,对进入面试对象进行综合评审,重点就应聘人员的医疗技术或公共卫生处置能力、学科建设、带动示范等方面进行评价。

    2、面试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引进计划1:1比例确定入围体检、考察对象。同一岗位面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以下顺序确定入围对象:1、专业技术职称高者优先;2、学历高者优先;3、原工作单位医院等级高者优先;若以上均相同,则另行加试。

    体检标准参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及《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的,空缺名额在该岗位应聘人员中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递补,仍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的,不再递补。

    (五)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苍南县人民政府和苍南人才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逾期不办理聘用手续的,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不予聘用、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聘用对象须与苍南县引进医疗卫生单位签订10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纳入事业报备员额制(除苍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外)。在聘用期内,聘用对象不得申请离职,如若必须离职,须经研究同意后,并按《聘用合同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聘用对象在签约服务期未满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苍南县卫生健康局将全额追回已下拨的安家补助及其他享受的人才待遇,若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1、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提前终止合同或协议的;

    3、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

    4、严重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的。

    四、引进人才待遇

    (一)人才奖励

    对新全职引进的紧缺岗位中高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并签订10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可按《苍南县引进和培育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文件发放相应一次性人才奖励。

    对特别优秀的急需引进人才可申请 “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二)住房保障

    对新全职引进的紧缺岗位高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且未曾享受过苍南住房优惠政策的,在苍南新购买商品房,可按《苍南县引进和培育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文件发放相应一次性购房补贴。

    引进的紧缺专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疗卫生人才,符合《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 号)条件的,可申请人才住房配售。

    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

    五、纪律要求

    (一)人才引进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严格人才引进纪律。对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追回已享受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人才引进公平、公正进行的,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人才引进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其他告知事项

    (一)资格审核将贯穿人才引进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应聘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二)在人才引进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应聘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原在本县工作现已调出的人才,若回苍南就业,不享受本公告人才政策待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苍南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苍南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苍南县卫健局组织人事科,0577-59900935



    中共苍南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22日

    文章来源:http://www.cncn.gov.cn/art/2022/11/22/art_1229416690_4131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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