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温州市水利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选聘公告已发布,计划选聘10人,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17:30,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2年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关于市属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人社发〔2018〕170号)精神,经研究,温州市水利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单位及需求计划
此次选聘的温州市水利直属事业单位共7家10个岗位,岗位名称、人数和具体要求详见选聘计划表(附件1)。现将各选聘单位情况简介如下:
1.温州市温瑞平水系管理中心:为温州市水利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县级。主要承担温瑞平平原灌区管理、保障温瑞、瑞平平原防汛安全与水利运行安全;负责温瑞平水系沿江沿海水闸的运行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和生态调水;负责瓯江翻水站、潘山翻水站及其输水渠道、卧旗至蒲州水闸段主城区防洪堤及沿堤水闸的管理维护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2.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中心:为温州市水利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县级。主要承担依法管理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协调涉及水利枢纽工程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具体承担珊溪水利枢纽水源保护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开展珊溪水源保护联合执法工作,以及负责库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3. 温州市水利规划发展研究中心:为温州市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主要承担水利发展战略研究、水利规划研究、重要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前期水利技术审查等工作职责。
4. 温州市水利运行管理中心:为温州市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主要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农村水利、农村饮水、节水灌溉、农村谁能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等工作职责。
5. 温州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为温州市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主要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服务保障工作、水利信息化建设和水情数据管理技术服务等工作职责。
6. 温州市河湖管理中心:为温州市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主要承担全市河湖长制工作、水利宣传、水情教育、政务公开、水文化挖掘整理等工作职责。
7. 温州市水文管理中心:为温州市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主要承担制订全市水文站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文预报方案编制;承担市域内三大江等重要水位的测报和洪水预警、暴雨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旱情预警的发布等组织指导等工作。
二、选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选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及技能、身体条件。
(三)年龄要求不超过35周岁(1986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四)国内高校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须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人员不列入选聘范围。
三、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告在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http://hrss.wenzhou.gov.cn)、温州市水利局
(http://wzsl.wenzhou.gov.cn)网站发布。
(二)公开报名。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17:30,应聘人员可登陆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hrss.wenzhou.gov.cn)、温州市水利局(http://wzsl.wenzhou.gov.cn),下载填写《温州市水利局直属事业单位选聘专业人才报名表》(附件2),同时将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打包发送至选聘单位联系人邮箱(邮件主题:“选聘报名+姓名”),报名日期以邮件发送日为准,未按要求投递报名材料则报名无效。每位应聘人员限报1个岗位。
2.毕业院校、专业名称必须与毕业证书上描述一致。
(三)资格初审及反馈
1.用人单位及时对应聘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初审,11月8日17:30前完成所有资格初审工作。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或短信的形式通知,请应聘人员确保邮箱和手机号填报无误。
2.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
材料不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选聘专业由招聘单位参考《2022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版)自主审查认定是否符合要求。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名称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不一致,但所学方向相同相近的,由用人单位参考高校学科、专业设置目录、应聘人员所学课程等综合认定是否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若确实无法审核认定的,则由用人单位报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面谈
用人单位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面谈,按照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谈时间为12分钟以内。面谈成绩不计入总成绩。每个岗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招聘计划数的3倍,如未达到的,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五)现场资格复审 入围面试环节的应聘人员,需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提供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应聘人员所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或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如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须在现场资格复审之前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本次选聘录用的书面意见。
(六)面试 为进一步考察应聘人员的岗位匹配程度、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每位面试人员的面试时间为15分钟以内,成绩采用百分制,合格分为70分。成绩低于70分者,不能列为体检对象。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确定拟入围体检人员名单。如面试成绩相同,则加试确定拟入围体检人员。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拟入围体检人员名单在温州市水利局(http://wzsl.wenzhou.gov.cn)公布。体检对象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费用自负。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九)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拟聘用对象在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hrss.wenzhou.gov.cn/)、温州市水利局(http://wzsl.wenzhou.gov.cn)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十)聘用
公示期满,对拟聘用对象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实行聘用制,聘用管理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执行,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选聘岗位无合适人选的,可以空缺。
四、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来温应聘可申请住宿补贴。凡是符合条件且接到用人单位通知来温州面谈的应聘人员,入住我市大学生驿站的,给予提供一次性最长15天的优惠住宿服务,每人每天120元。申请方式:申请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网账号。PC端登录“温州人才之家”(reward.wenzhou.gov.cn/wzrc/)或手机端搜索“温州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人才云”,按照提示进行申报。联系电话:88308099。来温应聘往返交通费用等由本人自理。
(二)应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能报到的,或在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与原单位协商不成,无法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不予保留聘用资格。
(三)应聘人员应对自己所填报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诚实应聘。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及聘用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对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即予解除聘用合同。因相应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处罚且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
(四)应聘人员放弃或被取消入围聘用资格,或体检、考察中不合格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安排人员递补,需要递补的相关岗位均根据面试成绩(合格分数以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关证件文书为准。国外学历学位有关毕业时间及所学专业的认定,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其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
(六)选聘单位联系电话及邮箱
1.温州市温瑞平水系管理中心:0577-88179683,32732377@qq.com。
2.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中心:0577-57579774,631940882@qq.com。
3.温州市水利规划发展研究中心: 0577-57579784, crystaljs@qq.com。
4.温州市水利运行管理中心:0577-57579864,chowhang@qq.com。
5.温州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0577-88909165,360583118@qq.com。
6.温州市河湖管理中心: 0577-88232695 ,349345776@qq.com。
7.温州市水文管理中心: 0577-57579896 。61505480@qq.com。
(七)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全程参与本次选聘工作并履行监督职责。联系电话:0577-88968581 (派驻纪检监察组),0577-57579911(局人事处)
温州市水利局
2022年10月21日
文章来源:http://hrss.wenzhou.gov.cn/art/2022/10/21/art_1369917_589214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