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今天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作为行政相对人救济自己的两种最主要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行政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两者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下面中公教育以对比的方式,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点进行总结,希望可以增强广大考生对于这两个知识点的理解和把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同点
当然,作为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表现出来的更多是它们的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诉讼原则上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另外,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5.期限不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复议的期限为60天;直接诉讼的时间是6个月,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的时间是15天。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
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
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不能提起诉讼。
刷题练习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内进行审查。
A.1日 B.3日
C.5日 D.7日
【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