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报告去向让权力失去“惯性”

2017-10-12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辞职报告去向让权力失去“惯性”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讯: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就不受限制吗?答案是“NO!”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
  其实,这个规定早在今年4月28日起就已经开始施行了。此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转发此《意见》,重申了公务员辞职的底线和规矩,引发了广泛关注。
  公务员辞职下海,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一波高潮,随后相对平稳,近年来随着反腐执纪的严密及公务员体系的日趋开放,又进入相对活跃期。《意见》对公务员辞职后不得从业的范围、时间都做了限定,这是有针对性地避免官员利用权力“余热”,在曾经领导管辖的范围内谋求私利。不可否认,官员在长期掌握公权力的时间里,会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即使辞职,也可能拥有一种“权力惯性”,使得其“二次就业”轻车熟路。这既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又是乔装打扮的“权力变现”,其危害与腐败行为并无二致。《意见》的出台,无疑填补了这方面的监管空白。
  对公务员辞职再就业作出规定,《公务员法》以及一些约束性规定早已做出过努力和尝试。但此前的规定无疑显得零散和宽泛,操作性也不是很强。这也是在一些官员辞职后,鲜有对其辞职后的现状进行摸底甚至纪律规范的原因。《意见》的出台,适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扎紧了制度藩篱。这不仅是对人民赋予权力的尊重,更是党中央对加强党员干部管理的应有之义。
  官员手握公权力,其言行举止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官员手中的公权力不是拿来谋私利的私有财产,任何妄图以权谋私、权力变现的手段,都逃不过日益完善的党纪国法。官员只有端正为官心态,摆正自身位置,无论在职还是下海,都能以清白正直的个人风范成为先锋模范,都无愧于一名合格甚至优秀的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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