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宁波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笔试应试须知
2015年度宁波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笔试将于2015年4月25日举行,报考设区的市级机关职位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及《申论》(A卷);报考县(市)区级以下机关职位的,考试类别为基层类,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及《申论》(B卷);报考行政执法类(监狱系统人民警察;面向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职位;县(市)区级以下公安、森林警察、城市综合执法)职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及《综合应用能力》(一);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职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及《综合应用能力》(二);报考面向优秀社区干部职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及《综合应用能力》(三);报考特警职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及《心理测评》(B卷);报考公安、森林警察、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需加试《心理测评》(A卷)。
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各科目笔试均采用闭卷形式。手机等通讯工具、计算器、快译通、电子词典、书籍、报刊等有关资料一律不准带至考位。
一、考前准备
(一)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发现错误,立即联系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技术部(地址:兴宁东路228号宁波人力资源大厦B415室,电话:87131622)。考生须妥善保存下载的准考证,以便于考后点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hrss.gov.cn)查询考试成绩。
(二)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报考所持同一身份证(二代)进入考场,如身份证有变更必须于4月24日前报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并获得确认;两证缺一不得入场,无身份证者须持当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证明上须贴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的印章)方可参加考试,护照、临时身份证可视同身份证,使用驾驶证、户口本等其他证件一律不得入场。
(三)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以圆珠笔代替)、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削笔器和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
(四)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宁波市市直各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及可到达公交路线(县市区考点的具体位置及公交路线可向报考地人社部门或考点学校询问):
(五)因道路市政建设,为防止路堵影响考试,请考生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达考点。使用自驾车者必须服从指挥,并自行解决停车问题,各考点学校原则上不承担考生车辆的停泊和保管责任。
二、答题方法
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应试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如有疑问,请在考试前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询问。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心理测评》考试均为客观题,答题方法如下:
1.考试时,应试人员在拿到试卷的同时将得到一张答题卡,答题卡上包括应试人员需填写的信息和答题信息。
2.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填写准考证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共11位),在科目代码空白格内填写科目代码(科目代码见试卷卷首指导语);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3.考试正式开始,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答项的信息点。一定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4.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注意:在答题卡上答题必须用2B铅笔填涂。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不得使用涂改液),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客观题考试在试卷题本上作答成绩一律无效。
(二)《申论》、《综合应用能力》考试均为主观题,答题方法如下:
本考试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使用专用答题卡。应试人员应先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铅笔填涂准考证号对应的信息点,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上答题。务必注意:使用的笔不要搞错;专用答题卡上每一页都必须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须按答题卡指定题号顺序(包括正反面)并在有效范围(框架)内答题;超范围答题考试成绩无效。
三、注意事项
1.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2.拿到试卷、答题卡后,首先应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试卷和答题卡首页),并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因考生个人原因造成答题卡破损或污迹的,不得更换。
3.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4.本次考试将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检测,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位,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试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每场考试结束,考生交卷并要求监考老师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收卷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专用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将按违纪处理。
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摘自《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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