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之报考条件
2013-12-24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近日,有很多考生咨询能不能报考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的问题,对于刚刚接触公务员的考生来说,能不能报考,能报考什么样的职位这样的问题就像是公考道路上的拦路虎,给备考增加了很多困难。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zjgwyw.org/)在日前也陆续发布了一些考生最为关注的问题及解答,考生们可查看《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考生关注之问题汇总》,查询相关的内容。
特别提示:有意向报考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可结合最新版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高效备考。预定网址:http://www.chnbook.org/goods.php?id=47。
根据往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报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3)省级机关部分特殊职位与省属单位,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以报考。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二、年龄要求:
(1)年龄18至35周岁,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
(3)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
(4)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上述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至35周岁;
(5)报考各级共青团组织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28周岁;
三、学历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专业要求为法学、法律职位的,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
(3)报考省级机关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
注:报考人员的学历须为国家承认、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
(4)在2013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摘自2013年招考公告)
注:自考学历,成人高考学历需在规定的日前前取得学历证书,才可以报考。
跟国考学历要求政策不同的是,职位对学历有具体要求的,须按照职位要求报考。具有较高学历人员可以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也就是说职位要求是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员也可以报考,但须按照本科学历本科专业进行报考。(外省户籍人员,那么报考情形也同上。)
四、身体要求:
每年因为体检不过关而无缘公职的考生不在少数,尤其是体检标准更加严格的警察职位。报考人员(除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等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提示:带有先天性、传染性疾病,视力、体力不好的考生最好能提前关注相关体检标准。
问:是不是以上条件都符合了我就可以报考公务员了?
答:以上仅仅是报考公务员的入门条件,具体到个人,还要看专业和岗位是否符合,是否具备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英语四六级、政治面貌等等。只有自身条件和招录岗位完全匹配才可以报考。
延伸阅读:哪些人不可以报考?(摘自2013年浙江公务员招考公告)
(1)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
(2)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4)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5)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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