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开发培养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2012-08-15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开发培养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镇人社发〔2012〕100号)
各镇(街道)、管委会,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宁波市镇海区开发培养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宁波市镇海区开发培养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技能培训补助
  第二条 根据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开发培养高技能人才。对本区户籍符合补助条件的各类对象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1500元、2000元、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费金额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
  区属企业在职职工参加部分紧缺技术工种的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1500元、2000元、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费金额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其他工种按原有文件标准执行。
  根据我区主导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暂定紧缺工种为:化工总控工、化工分析工、化工检验工、化工仪表维修工、化工检修钳工、化工检修电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车工、铣工、磨工、焊工、钳工、电子设备装接工、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采购师、营销师、中式烹调师、中(西)式面点师、餐饮(客房)服务员、汽车修理工、服装制作工、纺织针织染色工、织布工、维修电工、安装起重工、安装电工、装饰美工、制图员、广告设计、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商务策划师、会展策划师、动画绘制员等工种。
  紧缺工种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技能培训原则上应在我区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如我区定点培训机构无条件开办,需要到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的,须事先经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并开具同意外出培训证明,未经同意的不能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统一申报,其中外出培训的由个人申报,申报流程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技能津贴
  第五条 对在生产或管理一线上的技师、高级技师,与区属非公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每年3000元、5000元的技能津贴。
  第六条 技能津贴由企业负责推荐并申报办理,享受对象为在企业内公认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在生产实践中能解决技术难题或对企业技术革新作出过贡献,其所持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工种须与现职岗位对口(具体岗位工种参照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种)。技能人才集中的重点企业每年可申报高级技师不超过10名、技师不超过20名,其他企业每年可申报高级技师不超过5名、技师不超过10名。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 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包括续订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区属企业内流动的),并在企业服务至少满1年的,
  2. 企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镇海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同时上报电子稿;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4.社保参保证明原件;
  5.享受对象身份证复件;
  6.技师或高级技师证书及其复印件;
  7.区人力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时间。
  每年办理一次,时间为次年的一月份。
  其他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经批准建立镇海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区级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建立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由市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劳动力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展示技能培训成果,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区职业技能比武大赛。对在大赛中获得各工种前三名的选手,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同时,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其中理论实操成绩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竞赛工种的上一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其他理论及实操成绩合格的选手,获得相应竞赛等级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采取引进、合作办学等多种方式,吸引优质培训机构特别是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落户镇海,挖掘和拓展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中高层次培训项目,提升技能培训层次和水平。对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达到一定数量的培训机构,按绩效考核的结果,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附 则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享受过任一培训补贴的,当年年度内不可再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项目。
  第十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应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企业(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22日起实施。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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