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南太湖特聘专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湖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6号)和《湖州市“南太湖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湖人发〔2009〕163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2年度“南太湖特聘专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岗位范围
(一)产业范围:围绕生物医药、新能源、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金属管道与不锈钢、特色纺织和竹木地板等特色或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在实施的市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项目;
(二)平台范围:省、市重点企业创新团队、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中心所承担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计划。
(三)项目范围:我市企业中省“151”第三层次以上和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所承担的科技项目。
(四)其他: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其它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
二、申报对象条件
特聘专家必须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一)海外特聘专家条件
来湖服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2.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一般应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
(二)国内特聘专家条件
近年来引进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
1.两院院士或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2.国内高校博士生导师、教授、省级学科带头人或浙江省“151人才”第一、二层次人员、教授级高工;
3.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省级专家;
4.其他高层次人才。
三、“特聘专家”岗位职责
1.主持重大科研(科技)项目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
2. 传授核心课程或关键技术;
3. 培养企业创新人才,建立企业学术技术人才梯队;
4. 解决企业关键技术难题,开发市场效益显着的新产品;
5.担任企业技术顾问,帮助企业开发国际市场业务。
四、推荐名额
2012年度“南太湖特聘专家”名额为40名,其中海外领军人才10名左右,省级以上高级专家30名。从各县(区)或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候选人中产生,候选人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五、工作安排
(一)申报
7月10日前,用人单位根据科研或生产需要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湖州市南太湖特聘专家申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3份,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1套。材料需用A4纸打印,并提供Word电子文档(除复印件以外)。候选人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按材料要求填入申报内容,分别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市直主管部门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工作有关文件、表格请登陆湖州人事人才网(www.hzhr.com)下载。
(二)初审
7月15日前,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经济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范围对象和申报条件,按照《湖州市“南太湖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湖人发〔2009〕163号)认定程序和要求,根据人才培养、项目研发或成果转化需要,结合岗位职责进行初审,初审后确定候选人员名单,将有关材料和候选人员名单汇总表1份(见附件3)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评审
7月30日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部门领导进行评审,确定2012年度“南太湖特聘专家”名单。
(四)公布
8月5日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年度“南太湖特聘专家”名单。
对引进的院士、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用人单位申报后,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院士名单不向社会公示。
六、考核
“南太湖特聘专家”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本部门的考核工作。具体按照《关于做好湖州市南太湖特聘专家及设岗单位工作绩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3号)文件要求执行。
(一)设岗单位对特聘专家岗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自评,对特聘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材料于12月初报送所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主管部门。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主管部门在设岗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提出考核建议,并将相关考核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设岗单位和和特聘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考核结果,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南太湖特聘专家”资格。
“特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或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
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3.未能完成研发项目;
4.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5.其他影响岗位计划实施的违约行为。
七、优惠政策
(一)待遇
1.“南太湖特聘专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南太湖特聘专家”荣誉证书,在聘期内享受年度工作津贴,同时享受市民待遇。“南太湖特聘专家”年度工作津贴为3万元至10万元,具体发放标准根据《湖州市“南太湖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湖人发〔2009〕163号)文件精神执行。从市外引进的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申报后直接确认为“南太湖特聘专家”,并享受“南太湖特聘专家”年度工作津贴;在我市申报并入选的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申报后直接确认为“南太湖特聘专家”,但只享受该荣誉称号,不再发放“南太湖特聘专家”年度工作津贴。
2.各县“南太湖特聘专家”年度工作津贴由县人才资金支出,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南太湖特聘专家”年度工作津贴按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区人才资金分担,市本级“南太湖特聘专家”年度工作津贴由市人才资金支出。
3.用人单位给予专家的报酬及直接支付的生活补助,双方进行协商,但不低于特聘专家年度工作津贴。
(二)奖励
1.对聘任期内的“南太湖特聘专家”,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回给本人。
2.对聘任期内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或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南太湖特聘专家”和引进“南太湖特聘专家”有显着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三)“南太湖特聘专家”同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和项目开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湖州市“南太湖特聘专家计划”,是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速转型升级、深化三个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认真组织申报审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湖州市外国专家局 李文华
联系电话:0572-2136621
电子邮箱:huzhouwz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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