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卷(一)参考答案

2012-07-05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卷(一)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消权等都属形成权。选项B没有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变化,故不属于形成权。
  2.B【解析】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本题中只有B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3.D【解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取得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无关;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均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才能享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被限制或剥夺。因此, ABC是错误的,只有D的表述是正确的。
  4.C【解析】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5.D【解析】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6.A【解析】《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此外,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光电效应属于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A是正确答案。
  7.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23条第l款第一项的规定,即下落不明满4年。
  8.C【解析】作者是完成作品的人,丁讲师撰写了两张,应是作者之一,故选C。
  9.C【解析】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小区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10.D【解析】《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
  范围外的活动。”而只有在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才会消灭,但是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故选D。
  11.C【解析】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择一适用。但在本题中,甲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然后依据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6万元,这样一共是14万元,这是甲能获得的最大利益。故选C。
  12.A【解析】合伙的解散条件:(1)合伙协仪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甲乙两人合伙,因乙死亡合伙人仅剩下甲一人,符合合伙的解散条件。故选A。
  13.B【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B正确。
  14.D【解析】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故选D。
  15.C【解析】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具有使用权,集体亦可拥有土地所有权。个人不具有土地所有权。
  16.D【解析】甲为躲避乙构成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的乙承担责任;同时.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甲既可以要求乙赔偿也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故选D。
  17.B【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A之表述,在此基础上,ACD都正确。
  18.D【解析】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需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只有D选项是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故选D。
  19.A【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消灭问题。部分履行只能部分消灭债的关系,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只能相对消灭债的关系。故选A。
  20.B【解析】乙通过拍卖取得首饰的所有权合法有效,甲不能再主张首饰的所有权;由于首饰为丙盗窃所得,所以丙丁之间的买卖缺乏合法性,因而丁不可取得首饰的所有权。最后首饰归乙所有,至于丁的损失应由丙承担。故选B。
  21.B【解析】此题案例属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中的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2.B【解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故选B。
  23.D【解析】《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D【解析】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故选D。
  25.C【解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不仅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和仓储合同,而且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以及各类服务合同,只要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条件,都可以适用留置权,但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权类合同,无法适用留置权。故选C。
  26.B【解析】指示交付,即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
  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此题中只有B项符合指示交付。
  27.B【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变化主要有:主体由无行为能力人扩大到未成年人;学校承担的责任由“适当赔偿”变为“相应的赔偿责任”。
  28.A【解析】《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沙发没有交付,商场仍享有所有权,所以应负担家具灭失的风险。
  29.C【解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应认定为混合过错,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各自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应当选C。
  30.C【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判断题
  31.×【解析】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人只有不作为义务。
  32.√【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范围的确定是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判断。《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规定,lO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该题判断正确。
  33.√【解析】连带义务的连带关系人,依法有内部求偿权。
  34.×【解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l2月31日。
  35.×【解析】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应是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债。
  36.×【解析】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平等性,无论自然人之间在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什么差异,他们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37.×【解析】《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规定,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38.√【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幼儿园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幼儿园。故题干所述正确。
  39.×【解析】法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由于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其意思的作出需要借助于自然人,但自然人为法人作出的意思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人承担。
  40.√【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个体工商户对外财产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外财产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对于财产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虽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者收益主要归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无论是家庭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承担责任.都不以个体户对其经营所投资金为限,所以。不能认定为有限责任。相反.就可以说,个体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其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正确。
  三、简答题
  41.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42.答: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43.答: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主要体现出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特点。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四、论述题
  44.答:《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它属于物质的社会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第二.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第三.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二.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第三.人身关系与其主体的不可分离。
  五、案例分析题
  45.答:张老汉的祖传房屋应由三儿子继承。因为张老汉立有遗嘱.故适用遗嘱继承。因为三儿子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或者变更。由大儿子继承的祖传房屋的遗嘱,虽然也为有效的书面遗嘱。但是其前有公证的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由二儿子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由于立遗嘱时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46.答:(1)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鉴于甲乙之间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解除权的行使要以通知为要件,故该合同没有解除。
  (2)洪水暴发属于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不能履行带来的损失.甲厂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以后,甲厂负有通知的义务,如果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乙商店不受领构成违反了买卖合同的规定。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但合同尚未解除。乙商店不能拒绝受领。
  (4)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及降价所受的损失虽然同样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但既然合同没有解除,依合同约定运到B地火车站即算交付。故可以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但甲厂在迟延履行后发货时,并未通知对方,对损失的形成也有一定责任。故依据公平责任也应分担一定的损失。故不论乙商店是否拒绝受领。鉴于货物业已交付。所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亦要由乙商店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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