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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A【解析】参见《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2.C【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二者发生冲突,根据民法原理,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本题中,二者不发生冲突,各自的优先购买权及于不同的房屋,故应按照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43.A【解析】(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 B 项正确,排除 A 项。(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 C 项。(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 D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