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7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这起码也印证一个基本逻辑:拆迁上的问题,没有天然的钉子户;只要补偿基本到位,群众不会不愿意拆旧迁新。由此看来,新的拆迁条例固然要做好“搬迁”的文字功夫,恐怕还需要把市场化补偿环节好好补课,毕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早就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以上算是旧话重提,深圳拆迁的例子的确是让人艳羡的。有人说,政府和开发商付出的补偿很高,最终开发商会用更高昂的价格来把高成本涵盖。每一个城中村改造意味着整个城市整体运营成本的非常规上升,这将导致整个城市运营的断层——但实际上,即便是没有生长城中村的地皮,盖出来的房子也不见得便宜。拆迁补偿,就算高一点,只要补得其所,对公共利益也是功德无量的事情,总比短斤缺两、强买强卖的强。
拆迁上的补偿价格,说到底决定于政府的议价能力。眼下的情况是,即便是涉及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某些地方政府的议价能力也是出奇的彪悍,比如各色诡异的听证会,一律看涨不看跌。政府越“精明”,话语权越骄纵,群众的话事能力越孱弱,很难讨到一个公平正义的价格。结果有二:一是很多与公权沾边的产品成本不透明,职能部门以信息不对称捍卫其议价优势;二是利用政府公权,动用强制力量,固守“低买高抛”的霸王逻辑。与其说这是一种“议价能力”,不如说是自说自话独断专行。
当然,随着民主法治的健全、公民社会的发展,政府与民众议价的领域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成熟。然而,在这种常态的对话与博弈中,政府的杀价本领有多高,不仅考验着其善治的层级与情怀,更决定着民众的幸福感,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示范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希望公权与私权“砍价”的时候,是温情的,乃至是大智若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