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法院系统辅助文员岗位招聘简章

2009-08-12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经市公务员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09年上海市法院系统辅助文员岗位工作人员55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
2、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上海生源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3、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4年8;月18日以后出生)
6、本人、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本人没有被开除公职的记录;
7、具备拟担任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其中,报考审判事务助理岗位的考生需在9月12日前参加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汉字速录水平测试》且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报考警务事务助理岗位的考生,需要有良好的体能,对持有车辆驾驶证照者在录取时优先考虑。
 
二、考试报名办法
(一)招聘岗位查询
2009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上海市法院系统辅助文员岗位工作人员招聘简章》。可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www.shrc.com.cn)、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进行查询。
(二)报名方式
1、本次考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考试报名时间为2009年8月18日10:00至8月24日18:00。报名网址为上海“21世纪人才网”。
2、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及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在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岗位。愿意接受岗位调剂的,可在网上报名时注明。
3、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报名时,须按照本公告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如实填写《2009年上海市法院系统辅助文员岗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报名信息表》。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4、完成网上报名和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于9月8日10:00至9月10日18:00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1、笔试科目为《基本素质测验》和《法律基础》,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范围以《2009年上海市法院系统辅助文员岗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公布。
2、笔试时间定于2009年9月12日下午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3、笔试合格分数线,在划分岗位类别和区域的基础上,根据招聘岗位数,按1:3比例确定。考生可于2009年10月9日10:00起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上海“21世纪人才网”查询。
4、区域分为以下两片:
(1)高院、海事、一中、二中、浦东、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黄浦、杨浦、虹口、静安、闸北、普陀、宝山法院;
(2)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奉贤和崇明法院。
5、笔试成绩合格者,经资格审查通过后再进入面试。面试人选与拟招聘职位数不足1:3比例的,按有关规定在愿意接受岗位调剂的同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统一调剂。
6、面试时间定于10月下旬,在公布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时一并确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对报考警务事务助理岗位人员还须进行体能测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考生报名信息表和相关招聘单位规定的证件。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取消其面试资格。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体检操作手册,到指定的本市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定,并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实名举报。
 
五、人员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按规定程序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上海法院系统辅助文员的岗位上工作,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应接受岗前培训并通过试用期考核。
 
六、招聘咨询
招聘政策和考务咨询详见《2009年上海市法院系统辅助文员岗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政策问答》和《2009年上海市法院系统辅助文员岗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考务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28957596、62334943
考务咨询电话:64049005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24022726
网上缴费咨询电话:52504520
监督电话:63080000-7192、7194,24022541

附件:
1、招聘岗位一览表.xls
2、考试政策问答和考务问答.doc

上海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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