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公开招聘

2009-08-12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09]178号)精神,省教育厅开发5个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拟公开招聘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职位具体资格条件的家庭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往届毕业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岗位所需专业和技能条件以及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28日。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三、招聘步骤
省教育厅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等工作。

(一)招聘岗位信息发布
辽宁省教育厅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发布,详见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lnjy.com.cn)及辽宁教育电视台等媒体。

(二)报名
1、报名时间:从发布信息之日起至2009年8月13日16时止。
2、报名方式:请应聘人员携带能够证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人员信息表》明确的招聘条件的证书等材料、2张一寸证件照片,到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皇姑区泰山路19号,北陵正门西走200米)507现场报名。报名电话与单位招聘咨询电话相同。

(三)笔试
笔试内容由省教育厅会同开发单位共同确定。笔试时间安排8月18日,笔试地点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笔试满分为100分。

(四)资格审查、面试
资格审查工作由省教育厅与开发单位负责。在面试前,应聘者要按照开发单位的要求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单位同意应聘证明(已就业的需要提供)、民政(或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和主要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查者,将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依次递补新的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教育厅会同开发单位组织实施。面试时间为8月20日8时30分,面试地点在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面试人选比例确定为2:1。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和笔试成绩的权重比例为5:5,按总分由高到低顺序聘用。

(五)体检
拟聘用人员身体条件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的规定。体检时间定于8月22日,体检机构定在金秋医院。

(六)考核
省教育厅会同开发单位组织实施,考核主要是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了解。

(七)聘用合同
经体检、考核合格的,由省教育厅会同开发单位共同确定拟聘人选,省教育厅与省人力资源调配中心签订代缴保险、代发工资协议,而后与拟聘用人员签订3年工作合同,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于8月28日前完成人员招聘工作。

(八)工资报酬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人员的工资报酬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标准1200元至1500元,由省人力资源调配中心代发。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省人力资源调配中心统一缴纳,住房公积金标准参照省人力资源调配中心现行标准执行(因单位条件所限,不能提供食宿)。

四、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分享到

切换频道